各院系、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贵州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乱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全面对学校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收取情况进行排查和清理,通知要求如下:
一、各院系、各部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除《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规定的情况外,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不得收取供应商质量保证金,或者在采购合同中预留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
二、各院系、各部门做好质量保证金清理整改,全面排查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对已收取供应商质量保证金或合同支付金额中预留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或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的,必须及时退还供应商。
三、各院系、各部门根据自查清理,按要求需退还供应商质量保证金的,必须于7月31日前完成清退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招采办):黄剑锋;电话:15608529569
联系人(财务处):王 颖;电话:13985237332
附件1: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乱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2: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乱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黔资通〔2022〕3号)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务处
2022年7月13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