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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18-01-06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令第591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学危险品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也一并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遵义医学院大连路校区和新蒲校区的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储、领用、使用、销毁等过程。

第五条 各院系(中心、研究所)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化学危险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院系(中心、研究所)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预算,认真测算核定危险化学品用量,防止积压造成安全隐患。

第七条 化学危险品由学校设备处统一采购,相对集中储存,统一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化学危险品。剧毒药品、麻醉药品的采购,必须报校保卫处批准备案,经分管校长审批后,由学校设备处按属地政府规定到指定的地点采购。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严严禁私自储存剧毒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其它化学危险品储存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教学和科研用量。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由使用单位书面提出领用申请,院系领导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方可到设备处领用。在使用中要细心操作、严守操作规程,严防出现化学危险品操作安全事故。

第十条 各化学危险品储存、使用单位须有专门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操作技术规则和事故防范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时人员保护方案。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须严格落实两人保管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保管人员调动,必须做好交接工作,并有本部门第三人监交,部门领导签字认可,并及时报设备处备案。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储存、使用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隔离操作等安全技术设施。

储存化学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能在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房间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必须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存放剧毒物品、麻醉药品必须备有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由二人分别保管,保险柜钥匙应安全保存;

6.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区域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配备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三条 剧毒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实行用多少、领多少的限制措施。领用时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及数量单位,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使用过程中被盗、丢失、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设备处、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特别注意保护好商品标签,做到帐帐、帐物相符。使用后剩余的剧毒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应立即如数归还相应的管理库房。

第十四条 学校统一采购的化学危险品必须要求合作单位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专门车辆运输。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废弃物的处理,按《遵义医学院化学药品试剂废剂物回收和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安全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为直接安全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各院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对教学科研和师生安全产生影响的,追究责任,甚至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

1. 私自购置危险化学品。

2. 违反规定放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

3. 私自外借或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4.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危险化药品。

5. 私自排放、丢弃、处理化学废物废液。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学校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