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遵义医科大学化学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2018-01-05

第一条 化学剧毒药品统一由学校设备处专门场地和器具存放,存储场地要符合安全、防盗、防火、防潮等功能要求。化学剧毒药品必须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

第二条 剧毒药品的采购,必须报校保卫处批准备案,经分管校长审批后,由学校设备处按属地政府规定到指定的地点采购。

第三条 剧毒药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四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双本帐册”。

第四条 管理人员要具备有关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

第五条 建立化学剧毒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第六条 化学剧毒药品由使用人负责领用,领用时必须填写领料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数量、使用方法、使用项目等,经实验室主任、院系(中心)领导、分管校领导三重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发放,同时保管员、领用人和院系(中心)领导必须同时在场。保管员根据领用数量现场称取发放,设备处领导负责监督整个领用过程。

第七条 在学生实验时,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剧毒药品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指导、督促、检查

第八条 使用化学剧毒药品的实验室,必须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时,保卫处、领用人和院系(中心)领导必须同时在场监督,对使用后剩余部分时回收并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或发生其他事故。

第九条 盛装化学剧毒药品的各种容器,在使用后须进行认真检查,不管能否重复使用,均按规定交回到设备处专门库房,消除隐患,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实验课堂上使用的剧毒药品严禁任何个人带出实验场所。实验使用后的化学剧毒药品的废液、残渣,必须立即进行科学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严防意外事故发生。若有意外,实验教师及使用人员应及时采取科学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院系领导、设备处领导、分管校领导汇报,迅速查明原因并认真处理。

第十一条 化学剧毒药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化学剧毒药品保管人员变更时,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并有设备处领导现场监交。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学校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