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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2022-07-1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认定,根据认定结果配套相应管理、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科研、教学活动的实验、实训场所和辅助用房。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进行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与备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相关工作,包括对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结果的审定、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认定、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各级实验室分类分级工作进行指导,汇总学校实验室分类分级工作结果,报委员会审核。

第六条  各院系(重点实验室)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的安全分类分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规范所属实验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结合学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安全类、生物安全类、辐射安全类、(特种)设备安全类、基础安全类。

(一)化学安全类

化学安全类的实验室为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二)生物安全类

生物安全类的实验室为涉及研究对象为微生物、植物、实验动物等生物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设施条件及资质(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三)辐射安全类

辐射安全类的实验室为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管理重点是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射线装置等的安全管理。

(四)(特种)设备安全类

(特种)设备安全类的实验室为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和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是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等设备的安全管理。

(五)基础安全类

基础安全类的实验室为涉及水电、消防、治安安全的实验、实训场所,学校所有实验、实训场所均属涉及基础安全类的实验室,包括仅使用简易电子设备、简易仪器仪表设备的实验室、计算机机房实验室、语音实验室、社科类实验室、体育器械实验室等。主要危险源为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重点是用水用电规范和消防安全。

第九条  涉及各类安全的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部委、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条  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存放或涉及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高度危险、较高危险、中度危险、一般危险4个等级。凡符合以下安全风险分级等级的任一条款的,即作为该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的认定依据。

(一)高度危险安全风险

1.化学安全类高度危险

1)危险化学品库房、危险化学废弃物中转站或临时储存点(独立)的房间。

2)使用或存放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剧毒(含剧毒气体)、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及其废弃物。

3)使用或存放有毒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或集中存放5个及以上有混放容易产生危险的不同种气体钢瓶。

4)实验涉及高温、易爆等危险性实验,或使用马弗炉、烘箱、管式炉、反应釜等高温、高压设备作为反应容器进行化学反应。

2.生物安全类高度危险

5)存在人间传染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的。

6)从事涉及病原体基因改造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3.辐射安全类高度危险

7)使用或存放放射性物质。

4.(特种)设备类高度危险

8)使用或存放需注册登记的大容积或压力等级≥20MPa的高压、高温设备(如大型锅炉)。

9)使用或存放单台功率超10Kw加热设备或单个房间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

(二)较高危险安全风险

1.化学安全类较高危险

1)使用或存放除剧毒(含剧毒气体)、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及其废弃物以外的管控类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农药,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等)及其废弃物。

2)使用非有毒或非易燃易爆气体,或集中存放5个以下气体钢瓶。

2.生物安全类较高危险

3)存在人间传染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3.辐射安全类较高危险

4)使用III类射线装置。

4.(特种)设备安全类较高危险

5)使用或存放需注册登记的其他特种设备。

6)使用或存放马弗炉、烘箱、管式炉等大功率(<10Kw,≥5Kw)加热设备的。

7)使用或存放超高速离心机(额定最高转速大于30000 r/min,转速分类参照GB/T 30099-2013实验室离心机通用技术条件)。

8)使用或存放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三)中度危险安全风险

1.化学安全类中度危险

1)使用或存放除管制类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

2.生物安全类中度危险

2)从事不涉及病原体基因改造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实验室。

3)涉及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

4)哺乳类实验动物房(包括饲养室、操作室、观察室)。

5)医学生物废弃物暂存点、实验动物尸体暂存库房。

3.(特种)设备安全类中度危险

6)使用或存放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电炉、电热枪、电烙铁、电吹风等加热设备(工具)、超低温设备(-40℃以下)。

7)使用高速离心机(转速分类参照GB/T 30099-2013实验室离心机通用技术条件)。

8)使用或存放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9)全天候不断电设备和不间断电源、大型仪器设备。

10)使用激光器、红外灯、紫外灯、微波等设备的实验室。

11)使用其他的仪器仪表类设备、机电类设备、电子类设备、医疗器械类设备、电动工具。

(四)一般危险安全风险

除存在高度危险、较高危险、中度危险安全风险外的实验室,包括使用简易电子设备、简易仪器仪表设备的实验室、计算机机房实验室、语音实验室、社科类实验室、体育器械实验室等仅涉及水、电、气、建筑、消防与治安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风险评级,根据涉及的各类安全风险等级按就高原则进行综合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院系(重点实验室)审核确认,相关资料报委员会备案。

(二)安全信息牌上须标明综合风险等级和涉及各类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三)根据风险等级设立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高度危险安全风险的实验室,要有日常巡查工作日志,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各院系(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

(二)较高危险全风险的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各院系(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中度危险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各院系(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一般危险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个月不少于1次,各院系(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五章  保障与奖惩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支持经费,经委员会审议,可用于专家咨询、安全检查、标识制作、先进奖励等。

第十五条  各院系(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委员会建立实验室安全专家库,涵盖管理类、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特种)设备类、基础安全类等专业。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珠海校区,各附属医院的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政府部门、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