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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4-06-03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文件

遵医校办发〔2024〕13号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珠海校区,各院系、各部门:

《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学校2024年5月21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者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强化实验安全意识,提升师生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防范能力,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部门及个人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各部门以及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和岗位评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具体按《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及奖惩办法(2024年修订)》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及具有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设备处,设备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实验室安全的工作要求,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二)组织制定、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分委员会落实相关工作。

(五)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大隐患整改、事故处置方案等重要事项,确认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设备安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后勤保障、消防治安以及珠海校区实验室安全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落实本领域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划及安全管理办法。

(二)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决议,及时发布和传达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精神。

(三)各分委员会主任单位应指派1名处级干部负责本领域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另指派专人负责本领域实验室安全的联络工作。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负责本领域的检查内容,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工作。

(五)对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撤销等项目及实验项目涉及本领域的安全风险,组织评估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六)不定期组织召开本领域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开展相关工作。

(七)组织、实施与本领域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承担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和各项工作部署。

(二)拟定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督促指导各分委员会、职能部门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四)牵头组织开展全校性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对需学校协调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五)组织学校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牵头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七)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承办学校领导交办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环节,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贯彻落实党的安全方针政策,把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及时批转下发上级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文件和批示,并做好督查督办;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报告、简报、信息等。

(二)党委组织部: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干部考核评价及奖惩体系;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出的相应处理决定。

(三)党委宣传部: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校园实验室安全良好氛围。

(四)教务处:负责将实验安全教育相关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本部门管理的本科生课题在课题实施前签订项目实施安全承诺书并严格按承诺责任执行;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本科教学管理、教学评估与监督的重要内容。

(五)科技处:负责将安全风险评估纳入本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管理,开展教师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负责实验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的管理。

(六)人事处:负责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将实验室安全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部门、教职工考核、晋级晋职、奖惩的重要内容;协同执行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

(七)财务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实验室安全相关设备设施、隐患整改、危险化学品管理及处置、信息化建设等实验室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协同执行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

(八)研究生院: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纳入研究生培养范畴,将安全风险评估纳入本部门管理的研究生课题管理,组织开展导师和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涉及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负责做好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而构成违纪的学生的处理工作。

(九)教师工作部(处):在教师培训等方面支持实验室管理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实验室安全知识纳入相关教职工的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学生工作部(处):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到新生入学教育中,教育学生遵守国家及学校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负责做好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而构成违纪的学生的处理工作。

(十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楼宇水电安全供应,在实验室建设与改造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和环保要求;配合开展对实验楼宇水、电、气设施的安全检查;负责学校实验废弃物回收、转运以及废弃物暂存柜管理工作,协调专业公司统一清运处置学校各类实验废弃物;协同相关部门积极稳妥处置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

(十二)保卫处:负责指导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业务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各单位开展涉及实验室的各类场所的人防、物防、技防、应急处置等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群防群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快速响应、处置和调查工作。

(十三)校医院: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人员抢救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十四)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党政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协助党政负责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各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三)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负责人,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奖惩制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

(五)全面辩识和精准管控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危险品和危险设备设施的管理。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实施闭环管理。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教学、科研项目和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查。

(八)设置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九)代表本单位与学校、所属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十)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和警示教育等;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十一)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实验室应至少明确一名在职人员为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并督促执行。

(二)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检查与值班值日制度、实验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本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三)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四)充分评估本实验室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的安全风险,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五)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用品和设施设备的采购、储存、使用、登记和实验废物分类收集等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项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风险防控、申报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自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报送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

(八)代表实验室与所在二级单位、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九)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所在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二)结合本实验用房内实验仪器设备和化学品暂存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落实值班制度。

(三)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

(四)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五)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仪器设备规范摆放,不得占用、堵塞实验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进入实验室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通过相关实验室安全考试后才能进入相应实验室。

(二)熟悉实验室应急预案、应急电话号码和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知晓实验室危险源并配合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积极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

(三)实验前按相关规定仔细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开始实验;实验中穿着实验防护服,佩带实验手套、防护眼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具,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实验仪器设备和器材,正确处理实验药品和试剂,清洁实验场地。

(四)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员的指导和管理,积极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各项工作。

(五)对实验室存在的任何安全隐患以及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情况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报告;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第十六条 导师对所承担项目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须切实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与各相关二级单位、二级单位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

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禁止未参加安全教育或未通过考核、考试以及相关培训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分委员会负责。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结合实验室特点,通过安全知识讲授、实际操作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以及预案演练等方式,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高压容器等重要危险源的学院和专业,要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课或将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环节。

第二十条 安全风险评估

各单位对实验室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风险较高的实验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风险评估审核和监管,落实风险防控和应急预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立项实施或开展实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各二级单位严格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开展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化学品分委员会负责。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应经教师指导培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生物安全分委员会负责。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物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要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符合相应动物等级标准的要求。详见《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

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辐射安全分委员会负责。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加强辐射工作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运输、存贮、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放射性废物(源)的处置;涉辐工作人员需持证上岗并取得相应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定期参加放射性职业体检(每2年1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每3个月1次)。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设备安全分委员会负责。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做好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和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承压气瓶安全管理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实验室承压气瓶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严格审查实验室承压气瓶及实验用气体供应商的相应许可资质,定期检查实验室承压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督促整改实验室安全隐患并做好记录。各实验室须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第二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实验室废弃物必须有专人管理,使用专用容器,密封完好且张贴标签并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详见《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

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水电安全管理

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后勤保障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

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消防治安分委员会负责,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三十条 实验室保密管理

各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保密要求,落实相关保密管理要求和措施,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涉密项目的实验场所建设要符合国家保密技术防范要求,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采取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涉密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应当按相关保密管理制度措施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每间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完善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检查机制。坚持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学校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次的实验室安全综合大检查;各二级单位每月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1次以上的全面安全检查;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

(二)各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

第三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

(一)二级单位应组织实验室采取有效措施,对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做到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

(二)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多次整改不力的实验室,二级单位应立即采取封停措施,直至整改完成。对于拒不整改的实验室,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封门,待整改验收合格以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及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并进行定期培训和实施演练。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各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事故所在单位应作出书面报告,报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机制,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和惩处,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遵医校办发〔2019〕82号)同时废止。珠海校区、各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执行。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