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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及奖惩办法(试行)

2024-06-03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文件

遵医校办发〔2024〕14号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及奖惩办法

(试行)的通知

珠海校区,各院系、各部门:

《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及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4年5月21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遵义医科大学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及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等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若因未尽职履责或管理不当、违规操作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隶属学校或者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场所和所有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对象包含以下相关安全责任人:

(一)当事人:直接参与实验的实验人员;

(二)第一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

(三)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四)领导责任人:二级部门党政负责人、二级部门安全分管领导;

(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六)校级责任领导;

(七)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处理类型

(一)书面检查:相关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做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二)批评教育谈话: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及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

(三)通报批评:将相关责任人的违规事实在责任单位或学校内予以公布;

(四)取消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相关责任人在一年内不得参与学校各类评先评优、晋级晋职;

(五)赔偿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含场地清理费用)以及因事故造成的停工等间接经济损失;因上级监管部门检查而产生的相关经济罚款,由所属二级单位或者涉事实验室全额承担;

(六)党纪政务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七)移交司法机关: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按照《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给以当事人、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

(一)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的;

(二)未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未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且未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

(四)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五)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未按职业卫生及安全要求,为实验室相关人员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设施用品的;

(六)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高压气瓶、射线装置、病原微生物、危险废弃物等)造成安全隐患的;

(七)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准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

(八)未定期检修和维护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的;

(九)特种设备未及时登记备案,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十)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

(十一)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的;

(十二)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5千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十四)其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与学校各类评先评优;

(一)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形,经处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实验室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及特殊设备(包括具有高速、高/低温、高压、电加热、强光闪烁、振动、噪声等特点的实验设备)、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责任单位未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五)私自改变、改造实验室内布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造成1人及以上轻伤的;

(七)其他造成实验室事故的严重违规行为。

第九条 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依法赔偿损失;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确定,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与学校各类评先评优、晋级晋职;

(一)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或未及时向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

(二)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三)事故处理不当,引发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经审批私自购买和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场所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五)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或造成1人及以上重伤,或3人及以上轻伤的。

第十条 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视职责履行情况给予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确定;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没有客观原因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十一条 对于校级领导责任,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以上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定责与追责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批评教育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学院等相关部门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党纪政务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责任认定,被处罚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由人事处等部门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被处罚责任人为学生的,由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学院按相关规定处理。

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被追责人为中共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已完整履行工作职责的,且符合有关从轻、减轻问责,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规定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减免责任。

第十七条 被追究个人或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有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文明单位评比内容,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考评,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制定评优方案、评优名额和奖励标准,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鼓励各单位在本单位内部组织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评优,对表现优秀的实验室和个人适当奖励,激发师生员工的安全工作热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人员受伤鉴定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处罚办法(试行)》(遵医校办发〔2019〕84号)同时废止。珠海校区、附属医院参照执行。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印发